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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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translation把已說出或寫出的話的意思用另一種語言表達出來的活動。這種語言活動,人類幾千年來一直在進行,它影響到文化和語言的發展。與翻譯有關的可變因素很多,例如文化背景不同,題材不同,語言難譯易譯不同,讀者不同等等,很難把各種不同因素綜合起來,都納入一條通則。
中國的翻譯理論和實踐在世界上有顯著的地位!抖Y記》已有關于翻譯的記載。《周禮》中的“象胥”,就是四方譯官之總稱。
《禮記·王制》提到“五方之民,言語不通”,為了"達其志,通其欲",各方都有專人,而"北方曰譯"。后來,佛經譯者在“譯”字前加“翻”,成為“翻譯”一詞,一直流傳到今天。
在中國,佛經的翻譯自后漢至宋代,歷一千二三百年,這樣歷久不衰的翻譯工作,在世界上是空前的。從實踐中產生的理論,也以佛家為最有系統,最深刻。晉代道安(314~385)主張質,即直譯。他提出了"五失本",意思是,在用漢文翻譯佛經時,有五種情況允許譯文與原文不一致。他又提出了“三不易”,意思是,三種不容易做到的情況。北宋贊寧總結了前人的經驗,提出翻譯佛經的"六例",詳細探討了翻譯中六個方面的問題。他給翻譯下的定義是:"翻也者,如翻錦綺,背面俱花,但其花有左右不同耳。"這個生動的比喻,說明翻譯是一種藝術(如翻錦綺),它將(語言的)形式加以改變(左右不同),而內容不變(背面俱花)。
比較歐洲和中國翻譯的歷史,以及翻譯的理論,可以看出,東西雙方探討的問題基本相同。雙方都討論翻譯的可能與不可能的問題,也討論直譯與意譯的問題。但是雙方也有不同之處。西方談翻譯理論,偏重于可能與不可能的問題,以及可能的程度。他們得出的結論是:文學翻譯難,科技翻譯易。直譯與意譯問題,也偶爾涉及;但不是重點。
在翻譯的基礎或背景方面,歐洲與中國不同。在歐洲,除了最早的希伯來語以外,基本上是同一語系的語言之間的互相翻譯。因此才產生了某一些理論家主張的翻譯三分法:一,翻譯;二,變換;三,逐詞對照本。這種三分法對中國是完全不適用的。中國決不可能有變換。因為在中國幾千年的翻譯史上都是不同語系語言之間的翻譯,在同一語系語言間才能變換。中國偏重于直譯與意譯之爭,所謂文與質者就是。這是由于從佛經的翻譯到現代科學文學著作的翻譯,都有其特殊的文化和歷史背景。中西雙方的思維方式有所不同,在這里也表現了出來。中國討論翻譯的人沒有對語言本質做細致的分析,而是側重于綜合,側重于實際應用方面,因此談翻譯技巧多,而談抽象理論少。在直譯與意譯的問題解決以后,如何解決具體作品和文句的譯法問題將提到日程上來。
翻譯,是指在準確通順的基礎上,把一種語言信息轉變成另一種語言信息的活動。
這個過程從邏輯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首先,必須從源語言中譯碼含義,然后把信息重新編碼成目標語言。所有的這兩步都要求對語言語義學的知識以及對語言使用者文化的了解。除了要保留原有的意思外,一個好的翻譯,對于目標語言的使用者來說,應該要能像是以母語使用者說或寫得那般流暢,并要符合譯入語的習慣(除非是在特殊情況下,演說者并不打算像一個本語言使用者那樣說話,例如在戲劇中)。
口譯,或進行口譯的人。筆譯,或進行筆譯的人。法律用語,例: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以注冊并禁止使用!
這個“翻譯”來自《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translation”。
由于翻譯有直譯、音譯、意譯。而且,同一種方式,可能會產生多種譯義,究竟以何種為準?關系到如何保護馳名商標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第一,馳名商標是否具有明確含義的,并且與漢字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
第二,馳名商標的音譯是否是習慣的;
第三,翻譯方式是否已為公眾,尤其是市場所認可。
后續服務 :免費為客戶提供對譯文的解釋,根據客戶要求,免費對譯文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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